案例:某公司一名員工下班回家,在進入所在小區居民樓等待電梯時,不小心腳下踩虛,把腳扭傷了。該員工認為,自己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傷害,應該認定為工傷。公司想知道,這種情況能認定為工傷嗎?
解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認定工傷的標準來看,該員工的情況不屬于工傷。理由如下:
1、該員工發生傷害的地點并非在工作場所或單位指派工作范圍內,而是在其所居住的小區內。
2、該員工受傷的時間不是工作時間,而是其下班回家期間。
3、該員工受傷的原因不是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等,而是自己不慎扭傷的。
所以,該員工的此種情況不屬于工傷。
需要指出的是,工傷認定的條件和標準是法定的,不能任意擴大。企業和員工不應當認為只要發生在上下班途中的傷害都屬于工傷。即使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也需提供能夠證明自己在事故中并不負主要責任的證明材料,才能確定是否屬于工傷。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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