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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約定條款中常犯的6個錯誤
錯誤一:試用期約定不當
1.試用期期限約定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不得約定試用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另外,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期滿續簽合同的,不得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實行見習期用工管理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錯誤二:社保費繳納約定不當
一些用人單位基于節約用工成本考量,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參加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勞動關系雙方應盡之義務,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約定有悖于法律強制性規定,屬無效約定。用人單位不僅要承擔補繳的責任,而且一旦發生工傷,本應由社保基金支付的款項,也將轉由用人單位承擔。
錯誤三:工資發放約定不當
一些用人單位加班情況屬于常態,為避免核算加班工資的麻煩,便在合同中對加班工資進行了定額約定,這樣的約定本質上是對法律規定的加班工資核算方式的違背。
錯誤四:競業限制條款約定不當
競業限制是在一般保密協議基礎上,對掌握本企業核心商業秘密的人員在終止勞動關系后,對其重新擇業的限制以及給予勞動者補償的制度。
錯誤五:損失賠償約定不當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規范管理,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設定了賠償標準,但一些不分責任的賠償方式和不恰當的賠償數額,讓勞動者承擔了極大的賠償風險,其約定當屬無效。
錯誤六: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約定不當
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引進了末位淘汰這種績效考核管理制度。每月底、季度末,會按照一定的考核標準,對勞動者進行考核、排名,排名末位的就會被以不勝任工作的理由辭退。
這樣的約定是錯誤的,需支付經濟補償。
駿伯人力集團公司簡介:
駿伯人力資源(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Z》及《勞務派遣經營許可Z》,并具有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核準的《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Z》。駿伯集團總部在廣州,陸續建立了以廣州、北京、上海、深圳為中心輻射全國的300多個網點,覆蓋中國大陸所有31省份及廣東省內所有21地級市,為員工人數多、網點分布廣的大型集團公司及跨國企業提供“一地簽約、全國通行”的綜合性人力資源外包解決方案。具有人事代理,人才租賃(勞務派遣)、業務外包、等核心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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