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間經常有麻煩事要處理,也不免有意外事故發生。
小何是一家物業公司的職工。
某晚,小何在單位值班,期間因制止裝修工人半夜裝修擾民而與之發生爭吵。小何在爭吵中突然倒地,被送往醫院搶救,醫院診斷其為腦梗塞。
小何出院后,物業公司認為其不屬于工傷,拒絕申請工傷認定。小何于是自行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結果被認定為不屬于工傷。小何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但最終的結果卻出乎小何意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認定小何為工傷符合法律規定,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
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小何認為自己是在工作期間因語言暴力傷害而住院的,應認定為工傷。
但其實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調查認為,小何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與他人發生的爭吵,并在爭吵時突發疾病,但公安部門的出警記錄和醫院的搶救病歷均顯示其未受到肢體傷害或暴力傷害。
因此,小何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認定何某為工傷符合法律規定,法院駁回了小何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