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者出現工傷后,有些用人單位為逃避責任,采取注銷工商登記的辦法,妄圖甩掉“包袱”、逍遙法外。
這種情形一般出現在未交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中。
那么,用人單位被注銷是不是就意味著勞動者“求告無門”了呢?
當然不是。考慮到職工實際所處的弱勢地位,對其申請權利應進行充分保障,只要發生工傷事故時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屬實,就不影響工傷認定及工傷待遇。
企業進入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假如公司在清算過程中未考慮職工工傷待遇給付問題,給工傷職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清算組成員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下面,我們來看用人單位注銷的工傷案例:
參考案例:申請工傷認定前用人單位被注銷不影響工傷認定
案情
某電氣焊門市部系業主張某開辦的個體工商戶,領有工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2016年3月1日,門市部雇工李某在工作期間意外受傷,造成六級傷殘。事發后,張某注銷工商登記,關門停業。李某治liao終結后,在法定期限內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分歧
對于本案人社局是否可以受理李某申請并作出工傷認定,有分歧意見。
否定說認為,工傷認定所依據的勞動關系事實,應當以申請工傷認定時(亦有說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時)仍然繼續存在為準。本案工商登記被注銷后,用人單位不復存在,無法進行工傷認定及相應的法律救濟活動,故人社局不可以受理李某申請并作出工傷認定。李某可就其工傷事故傷害,依法主張民事賠償責任。
肯定說認為,工傷認定所依據的勞動關系事實,應當以發生工傷事故時為準。事發后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不影響工傷認定。
評析
工傷認定所依據的勞動關系事實,應當以發生工傷事故而不是申請工傷認定或者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時為準。事發后用人單位被注銷的,不影響作出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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