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兩地參保,退休時能否同時領兩份養老金?
問題來了↓↓
若在多地參加過養老保險,并且各地參保的繳費年限都滿足退休的年限要求,那退休時能不能同時領取各地的養老金呢?如果已同時在各地重復領取養老金,那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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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戶籍在江門市蓬江區的李阿姨因工作調動,曾在江門市和湛江市工作過,并且都參加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兩地的繳費年限均在15年以上。現在在江門市蓬江區參保繳費,達到退休年齡準備申辦退休,李阿姨可以同時在兩地申領基本養老金嗎?
先來看看法律法規是怎樣規定的↓↓
《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本條規定了參保人無論曾在多少個地方就業參保繳費,在達到退休年齡后,將確定一個唯一的待遇領取地,并由其統一支付基本養老金。
2016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江門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發業務經辦規程(試行)》也明確指出,跨省、統籌區就業的個人達到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時,按國家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并提前辦理好社保關系轉移手續后再申領養老金待遇。
因此,李阿姨達到退休條件前,需提前將湛江市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江門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月,便可向江門市蓬江區社保經辦機構申領基本養老金。
現在的情況是李阿姨在2016年11月已分別在江門市和湛江市申辦退休,同時在兩地領取基本養老金,該怎么辦呢?
法律法規這樣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暫行辦法》實施之后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余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因此,李阿姨要盡快聯系兩地待遇發放的社保經辦機構,在江門市和湛江市中選擇確定一地作為其養老金領取地,譬如李阿姨確定江門作為基本養老金領取地,那么江門的基本養老金繼續發放,將停發在湛江市的基本養老金,由湛江市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一次性退還李阿姨個人賬戶余額,同時清理其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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