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期,青見禾惠君接到多起咨詢,均反映社會保險繳納的情況。
陳小姐來電稱,2016年5月中旬,東莞市寮步鎮某電子廠向全體員工下發了一份《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申請書》,稱員工簽署協議后,可一次性退回已被扣繳的社保費。
吳某發信息稱,他因企業崗位調整被解除勞動合同。在辦理手續時,發現企業并未為他辦理社會保險,于是,向企業提出補辦社會保險的要求,但遭企業拒絕,其理由是:在職工進入企業時,均與企業簽署了一份書面協議,協議約定:鑒于市場競爭激烈,單位可能隨時解散,為更加切實保護職工利益,避免資金流出企業,單位給每位職工以高工資,月薪不低于3000元,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則不再繳納。企業人事部經理認為,既然有協議約定,雙方就要遵守執行。
說法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為法律強制性義務,不能通過所謂的約定來免除。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由此可見,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不履行這一義務,還將受到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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