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吳某系廣州某水泥制品廠職工,今年3月達到退休年齡。在辦理退休手續時,該水泥制品廠以吳某工作年限不超過15年為由,一次性為其結算了退休金17,000余元。吳某不愿接受,提出退休金應在其退休后按月領取。為此,雙方發生爭議。
說法——
廣州某水泥制品廠的做法是錯誤的。
勞動部《關于不得對企業離退休人員采取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的通知》(勞部發【1995】262號)指出,有的企業對離退休人員采取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的辦法是錯誤的,必須予以糾正。并規定:一、凡執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的地區,對于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和工齡條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職)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結算退休(退職)金的辦法。二、凡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進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地區,對于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達到規定年限(如10年或15年)的人員,必須按規定按月支付其養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結算退休(退職)金的辦法。三、由于企業破產、瀕臨破產、租賃、承包、辭退、終止勞動合同,安置富余人員及經濟性裁員等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費。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重新就業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凡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人員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支付其養老金。
知識點——
退休前未繳足社保怎么辦?
《社會保險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根據此規定,勞動者可以選擇續繳或者社保轉移。
人社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第3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15年(含依照第2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職工可有三種選擇:
第一種選擇:繼續繳費,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二種選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第6條規定,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三種選擇:個人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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