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將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費。日前從廣東省人社廳獲悉,《關于我省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制度統籌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正在其官網征求意見。
用人單位按月繳費
意見稿提出,廣東省實施公務員法管理的各級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簡稱用人單位)應為本單位編制內的全部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在繳費方面,意見稿表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所參保職工的工資總額與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照國家規定的一類行業基準費率執行。
一級至四級傷員待遇就高不就低
在相關待遇銜接方面,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職工被依法認定為工傷并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的,未辦理退休手續、繼續領取工資的,暫不享受傷殘津貼,如領取的工資低于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享受傷殘津貼,如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也可選擇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按月領取傷殘津貼,不再享受工資待遇或者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按照組織安排在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之間流動的,暫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接收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并繼續為其參保,其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繼續參保所在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負責支付。工傷職工調離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到其他單位工作的,以及工傷職工辭職、自動離職或者被辭退、開除等離開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有關規定支付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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