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于2007年1月2日經深圳市某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派遣至香港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處(以下簡稱“乙公司深圳代表處”)工作,三方于當月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之后三方每隔兩年就續簽一次勞動合同,2015年1月續簽的勞動合同中增加了一項條款約定:“本合同到期前三方均未提出終止,且到期后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動順延兩年,并以此類推”。
2016年12月30日,乙公司深圳代表處書面通知張某勞動合同即將到期,乙公司深圳代表處通知張某決定不再續簽并將其退回甲公司。張某拒絕接受退回,認為其自2007年入職以來,已連續簽訂了五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及三方在《勞動合同》的約定,2015年簽訂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已經自動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合同到期、需要洽談續約的問題。此后甲公司表示同意接受退回,在乙公司代表處退回張某后向張某郵寄送達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2017年2月,張某提起勞動仲裁,認為甲公司、乙公司深圳代表處違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兩家公司連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審理結果
經過仲裁庭審后,本案以調解結案,用人單位支付了張某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律師點評
一、勞務派遣員工張某與勞務派遣單位甲公司、用工單位乙公司深圳代表處簽訂三方勞動合同是否妥當?
勞務派遣是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工方式之一。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在勞務派遣過程中,形成較為復雜的法律關系。具體說,用工單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雙方形成的是勞務派遣關系;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應訂立勞動合同,雙方形成的是勞動合同關系;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務提供和使用的關系。因此,在本案中,張某與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簽訂三方勞動合同是明顯不妥的,幸好本案中用工單位是境外機構在華的代表處,沒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不能直接用工,只能通過勞務派遣實現用工,否則有可能被認定為雙重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