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職工受工傷后誰來賠償——法院認定:未買工傷保險單位埋單
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的,職工工傷賠償由社保機構承擔,那如果用人單位未購買工傷保險,職工工傷賠償又該由誰來承擔?日前,海鹽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2010年5月,阿威(化名)進入海鹽某公司上班,2011年6月30日下班途中,阿威駕駛的摩托車與第三人駕駛的轎車發生碰撞,造成一起交通事故,后經海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阿威和第三人均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事故中,阿威身體多處嚴重受傷,被送往醫院救治,花費醫療費用近10萬元。其間,第三人對阿威作出部分損害賠償。之后,阿威受到的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嘉興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阿威之傷構成工傷七級。
面對昂貴的醫療費,阿威認為公司沒有為其購買工傷保險,是導致其無法得到補償的原因,遂又起訴至海鹽法院,要求就職的公司向自己支付醫療費、一次性工傷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20余萬元。
受理此案后,海鹽法院認為阿威與海鹽某公司既然建立了勞動關系,那阿威依法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雖然發生工傷時該公司未為阿威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所以,海鹽法院認為公司仍需為阿威的工傷埋單。
“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而且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歸于用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或第三者,用人單位均應承擔保險責任。”承辦該案的法官告訴記者。同時,他說,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不僅可以保障職工獲得救治和經濟補償,也是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有效途徑。
針對本案,海鹽法院多次調解,最終海鹽某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給阿威工傷保險待遇10萬元,這是單位未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最終需自己承擔職工工傷賠償的一個活生生的實例,為所有用人單位上了生動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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