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江門已按要求在2017年2月底前將調整后的傷殘津貼足額發放到位。江門共有95名1~4級工傷傷殘人員符合調整范圍,人月均傷殘津貼的調整增加金額為267元,平均上調12.6%。
根據省的要求,繼將一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的傷殘津貼特別調整標準從150元提高至277元后,江門市從2016年1月1日起再次調整工傷保險傷殘津貼,調整比例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即按2015年全省月人均傷殘津貼的6.5%左右確定;按照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的辦法,適當傾斜特定人群。
調整對象分為兩類:一類人員為2015年12月31日前已在社保經辦機構領取傷殘津貼,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二類人員為2016年1至6月首次在社保經辦機構領取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月標準時,同時按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傷殘津貼之月起發放。
據介紹,此次調整按照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定額調整和定比調整相結合的原則。調整后,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調整增加額一般包括兩個部分:一是每人每月發放48元的定額部分。二是2015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再按本人調整前傷殘津貼月標準的4.8%加發;2016年1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再按本人依法核定傷殘津貼月標準的4.8%加發。
對2016年6月30日前年滿75周歲及以上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除了享受普遍調整的待遇,每人每月還將加發100元,全年共1200元,單列一次性發放,不納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軍轉干部,經調整后未達到所在市調整后平均水平的,按江門市平均傷殘津貼額計發。
上述調整對象中所指的兩類人員,經調整后其傷殘津貼仍低于2244元/月的,按照2244元/月的標準發放。江門已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的要求在2017年2月底前將調整后的傷殘津貼足額發放到位。目前,江門市共有95名1~4級工傷傷殘人員符合調整范圍,人月均傷殘津貼的調整增加金額為267元,平均上調12.6%。
此外,2015年12月31日前,企業在職按規定享受傷殘津貼的五至六級工傷傷殘人員,從2016年1月1日起,其傷殘津貼在2015年傷殘津貼計發標準的基礎上增加6.5%,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