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政協十二屆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開幕,全國政協委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副院長孫潔在《關于完善社會保險費征收體制的提案》中表示,當前分立的征收體制不利于社會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和經辦服務能力提升,也不符合《社會保險法》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她建議建立統一的、規范的社會保險費(以下簡稱“社保”)征收體制,這是社會保險費按時、足額、高效征收的制度性和組織性保障。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李克強總理強調:“民生是為政之要,必須時刻放在心頭、扛在肩上。在當前國內外形勢嚴峻復雜的情況下,更要優先保障和改善民生,該辦能辦的實事要竭力辦好,基本民生的底線要堅決兜牢。” 而社會保險費是社會保障體系正常運轉的基石,是全面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抓手。 社保征收體制現狀 孫潔稱,在調研過程中發現,當前各地因社保征收體制不同形成兩類社保征收模式: 一類是“社保征收模式”,即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 另一類是“稅務征收模式”,其又可以分為兩種:一是“稅務代征”,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繳費數額,稅務部門負責征收;二是“稅務全責征收”,即稅務部門負責包括繳費數額核定、征收在內的全部征收環節。 從全國各地社會保險征收格局來看,北京、天津、山西、吉林、上海、江西、山東、廣西、四川、貴州、西藏、新疆等省份實行社保征收模式,其余省份依險種或市縣的不同,既有社保征收,又有稅務征收。北京、天津、山西、上海、貴州、新疆、兵團已經實現了五項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統一由社保經辦機構征收。 兩種征收體制的比較 孫潔表示,社會保障部門是社會保險政策制定的主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具有先天的優勢:一是熟悉各項社會保險政策和業務。社會保險業務專業性很強,歷史遺留問題復雜,只有長期從業者才能準確把握并心領神會。 二是符合激勵相容原則。社會保障部門對社保基金收支平衡負有直接責任,有足夠的動力去擴面參保和加強征收。 三是符合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的本質要求。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的本質在于對社會保險關系的管理,貫穿于登記、審核、征收、待遇發放、服務等整個管理服務過程,征收只是其中一個動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能夠保證信息流和資金流無縫銜接,切實維護參保人的社會保險權益。 不過,也有人提出稅務征收的理由:一是稅務部門征收有“剛性”,即可以對征費采取與征稅同等的強制力;二是稅務部門能夠掌握參保企業和個人的財務信息,避免虛假申報。 孫潔認為,面對爭議,應當堅持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從實踐中尋找答案。可從征收“剛性”、信息優勢、征收效率、征收成本等幾個方面來進行比較。 首先,從征收“剛性”看,現實當中,稅務部門無法用征稅般的強制力來征收社會保險費,因為沒有相關法律授權。 其次,從信息掌握情況看,稅務部門僅能掌握已經進行稅務登記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情況,并不掌握沒有申報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企業和個人的情況。從稅務部門能夠掌握情況的企業類型看,主要是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企業,對小微企業的了解并不多。從整個社會養老保險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占總參保人口的七成,而稅務部門在基層社區和農村都沒有派駐機構,無從掌握信息。現實當中,采取稅務征收的地區,多數拒絕征收城鄉社會保險費。而社保經辦機構由于已經在基層社區、鄉村建立了數量龐大的社保事務所和鄉村工作站,能夠很好地勝任此項工作。 第三,從基金征收率來看,兩種征收模式之間并無顯著差異。即使在經濟欠發達的新疆地區,社保部門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率也達到98%以上,并不遜色于稅務征收。 第四,從征收成本看,稅務部門征收可以得到財政給予的獎勵性經費補貼,而社保部門征收無此種補貼。稅務部門征收還會產生如下“隱性”成本:一是稅務部門征收需要專門的機構、人員、設備、信息網絡系統,而社保部門多年建設發展的機構、人員、設備、信息網絡系統利用率將因此而降低,相當于不必要的重復建設。二是溝通協調成本高,表現為兩個方面:其一,信息傳輸不暢。稅務代征模式增加了部門間信息交換和對賬等環節,加上兩部門的信息化水平、數據集中程度存在差距,容易造成數據交換不暢,即使數據到位率能夠達到99%,但對于像廣東這樣人口較多的省份,1%的數據滯留將涉及數萬人的社保權益不能及時準確地記錄。其二,行政協調成本增加。稅務征收之后,稅務、財政、社保機構三者之間環環相扣且自成體系,互相之間沒有統屬關系,會增加部門間協調工作量,一定程度上造成征收管理和基金管理脫節。 完善社保征收體制三建議 社會保險制度健康可持續發展、高效、便民的服務型政府建設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的本質,都要求由社會保障部門統一負責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對此,孫潔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統一征收管理體制,實現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具體推進可以分為三個步驟:第一步,在國務院明確統一社會保險費征收體制前,地方政府不得變更社會保險費征收主體。第二步,國務院適時統一社會保險費征收體制,明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征收各項社會保險費。第三步,條件成熟時,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征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 第二,完善征收業務流程和標準,重點要做好信息共享、傳輸、比對,加強信息系統建設,統一相關技術標準、實現數據動態實時傳輸和對接。在相關部門責任、分工明確的基礎上,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和聯系會議制度,及時解決工作中重點和難點問題。 第三,根據社會保險事業發展需要和業務增長量,合理地確定人員編制、經費保障,加強社會保險經辦隊伍能力建設,為社會保險征收工作做好基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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