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從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為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防范和制止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江門市日前出臺了《江門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今年正式施行。對于實名舉報社會保險基金領域違法違規行為且查證屬實的有功人員,最高可獲10萬元的獎勵金。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虛列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項目,虛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金額;不按規定審核參保人身份,導致冒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違反規定將參保人在非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納入醫療保險基金結算;出具虛假診斷證明、病歷資料、鑒定意見、結算單據、發票、證明等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者幫助他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不按時足額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等違法違規行為。 據了解,《辦法》規定的違法違規舉報范圍包括單位或個人瞞報、漏報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人數,或者以發放補貼、簽訂協議等形式拒不履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義務;通過虛構勞動關系、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偽造、變造個人檔案材料、身份證明、病歷資料、鑒定意見、支付憑證、信息數據等,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違反規定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冒用他人身份和社會保險證明騙取社會保險待遇;出借本人社會保險證件協助他人或者單位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隱瞞喪失領取條件的事實,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等違法違規行為。 根據《辦法》,對舉報人舉報的案件,經過查證核實,根據舉報人舉報案件查證屬實的欺詐金額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標準按照查實欺詐金額的5%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若被舉報的違法違規行為最終被認定構成刑事犯罪的,按照查實欺詐金額的5%計算予以獎勵。低于5000元的,給予5000元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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