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非全日制員工以公司沒有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為由,要求公司為其補繳,是否應當得到支持?
相關案例
某公司后勤食堂因臨時用工需要,5年前招聘了住在公司附近的一名村民做雜工,工作時間是工作日中午11:00—14:00。公司與他口頭約定每周計算一次工資。今年該公司即將把食堂餐飲服務外包出去,所以不再使用該員工。但是,該員工卻說自己在公司已工作了5年,公司從來沒有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因此要求公司為其補繳。該公司想知道,他的說法是否能夠得到支持?
案例分析
作為法律明文規定的一種典型的短期、靈活的用工方式,非全日制用工具有幾大特征。首先,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僅訂立口頭協議,并非一定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履行即可。再次,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最后,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而且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案中,要判斷雙方是否屬于非全日制用工,還需要判斷員工是否是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此外,該員工的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是否超過15日。根據上述標準,該員工每天工作僅為3個小時,一周15小時,且工資支付周期為一周,可判定雙方屬于非全日制用工。該員工應當自行參加養老保險。所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員工要求公司補繳養老保險費,不會得到支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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