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朋友說,在9月19日《創新型企業并購重組人員的去和留》一文中,小J和朋友們重點學習了關于被動裁員的小知識,當時沒有就“員工主動辭職”的話題深聊,那么這期就跟大伙嘮嘮“員工主動辭職”的那些事。 現實工作中,員工由于各種原因主動辭職者屢見不鮮,許多用人單位拒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也有相當一部分員工因各種原因而不敢索要。其實,關于“員工主動辭職”是否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問題,應根據現實情形區別對待。 一、因員工個人原因主動辭職 如果員工主動辭職系由個人原因引發(如“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工資太少、另有高就”“我個人提出主動解除”等),員工可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無權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二、因用人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辭職 如果員工主動辭職系由用人單位侵犯員工的合法權益引發,員工可依法定的條件、程序,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并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對如何計算經濟補償作了詳盡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這里所指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的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第九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第1、2、8種情形的經濟補償年限從勞動者入職之日起計算,其余情形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計算(2008年1月1日)。 四、經濟補償金的追索方法 1.員工可自行與用人單位協商,依法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求; 2.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基層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尋求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幫助,要求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協助追索經濟補償;還可選擇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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