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12年1月1日,張某被聘至某廣告設計咨詢有限公司從事廣告創意設計工作,月工資2600元,實行雙休制,依法享受五險一金待遇。2012年8月22日16時40分,張某在完成工作任務后便提前20分鐘下班打卡回家,在途中行至一十字路口時,被違章逆行的肇事車輛撞飛,后因失血過多張某經搶救無效當場死亡。鑒于事發時肇事車輛已逃逸,交警部門認定肇事車輛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無責。 因張某所在公司認為其擅自下班屬于早退,故拒絕為其申報工傷,無奈之下,張某的妻子于2012年10月15日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審查被認定為工傷。后該公司不服工傷認定結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最終被駁回。 【案件評析】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盧彥民認為,本案值得評析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三點:一、對于認定工傷基本要素的分析和界定。二、如何分析理解職工在“上下班途中”?三、因職工提前下班而違反勞動紀律,影響不影響工傷的認定? 首先,正確理解工傷的定義和工傷認定的三個基本要素。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身體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構成了工傷認定的基本要素。其中,“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履行工作義務,在法定限度內為用人單位從事工作或者生產的時間。工作時間的范圍,不僅包括作業時間,還包括準備工作時間、結束工作時間。而對于“工作場所”并非僅指操作車間、辦公區域等職工直接從事工作、生產的場所,除此以外還應當包括單位的公共通道、廁所等公共場所。至于“工作原因”則可以理解為直接與用人單位規定的勞動者工作職責相關聯的,即勞動者履行工作職責,系為工作原因,但具體應以客觀標準進行界定。 其次,從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角度來分析界定“在上下班途中”。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就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一,從時間上看,“在上下班途中”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這里的“合理的上下班時間”一般是指各單位規定的正常上班和下班時間,當然認定工傷并未嚴格要求必須是上下班規定的時間。可見,在“提前下班途中”,從本質上仍然是“下班途中”,而不能將“上下班途中”僅僅界定為“正常上下班途中”,這點不容置疑。其二,從路線上看,職工提前下班回家所經過的路線也是正常回家必經路線,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線路。因此,職工“提前下班途中”并非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亦應當依法認定為工傷。 最后,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擅自提前下班與工傷認定與否是兩個法律關系。 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取消了舊條例在工傷認定時對上班時間、上班路線的限定,主要考慮到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以及工傷保險的救濟保障問題。新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職工非本人主要責任遭受交通事故傷害的”,只是規定“上下班途中”,并沒有對“上下班途中”加以限制。張某雖然是早退,但也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如果認為張某“不是在下班時間”,而不認為是工傷,顯然是對新條例單方面的、機械的理解。至于張某提前下班系早退行為,應屬違反勞動紀律,明顯屬于另一個法律關系,如何處罰則另當別論,而不能因職工違紀而剝奪法律賦予職工因工傷獲得賠償的權利。 結合本案,張某在提前下班回家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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