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13年6月到某物流公司工作,單位多次要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均遭到李某拒絕。2013年7月,李某干脆寫下了“本人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由此產(chǎn)生的所有后果由本人承擔,與公司無關”的聲明。此后,物流公司再沒有提出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2016年5月,李某在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李某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6月,人社部門認定李某系因工死亡。隨后,李某家屬要求物流公司支付李某因工死亡的相關待遇。此時,公司拿出了李某當年寫下的聲明,并稱是因李某本人的原因,單位才沒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李某寫明所有后果由其本人承擔,與公司無關,故公司不能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償。雙方爭執(zhí)不下,李某親屬遂向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另外,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本案中,李某雖然出具了書面聲明,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費,但用人單位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李某作出的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聲明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物流公司沒有依法為李某繳納工傷保險費,其工亡待遇給付義務應當由該公司承擔。因此,仲裁委最終裁決支持了李某親屬的仲裁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