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用工單位如超比例使用派遣員工,那么勞務派遣單位和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還有效嗎?會不會變成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直接建立勞動關系?
A:上海高院、上海人保局對這一問題的規定是非常明確的:用工單位雖然超比例使用派遣員工,但這只是違反管理性規定,而不是效力性規定,并不會影響勞務派遣單位和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說,只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給予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的用工性質不會發生變化,雙方并不會直接轉成勞動關系的。如果派遣員工要求確認勞動合同或者派遣協議無效,或者要求確認與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是不會被支持的。這一點各用工單位可松口氣。
Q:如果派遣員工以用工單位超比例用工為由引發爭議要告用工單位,怎么辦?
A:如果派遣員工因為超比例的原因與用工單位發生爭議,勞動仲裁機構是不受理的。這個事情還是只能回到第一個問題上去處理,即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過行政手段尋求救濟。
Q:如果,萬一,假設,過渡期屆滿,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用工比例還是沒降下來,會有什么法律后果?(這是HR最關心的第一個問題)
A:對于這個問題,《勞動派遣暫行規定》是這么規定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是這么規定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于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