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某中學與陸某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一直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致使其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近日,陸某要求中學賠償失業金損失的請求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陸某2006年2月5日到隆林某中學工作,雙方簽訂 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陸某一直在中學工作至2016年2月25日,2016年2月26日,中學解除了勞動合同,未給予陸某任何經濟補償。2016年5月,陸某向隆林各族自治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中學賠償失業保險金37000元。仲裁委作出裁決后,陸某不服,訴至隆林法院。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雙方雖然未續簽勞動合同但勞動關系一直存續。因中學未為陸某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陸某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對此中學應承擔賠償責任!稄V西壯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5年的可以領取14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超過5年的,每超過一年,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陸某自2006年2月即中學工作,連續工齡已達10年,根據上述規定,中學應支付陸某1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據此,法院判決中學賠償陸某失業保險金損失2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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