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是指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經辦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方),根據協議,接受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個人的委托(以下簡稱委托方),在一定期限內為委托方代管勞動者個人檔案、代理勞動人事、社會保險等勞動保障事務的行為。”所以說“社保代理”是未來企業用工和勞動者個人享受社保的方式之一,這個行業在中國也逐漸走向成熟。
廣州社保代理的對象:
1.廣東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戶、外國或外省駐粵機構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2.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3.外國企業及華僑、臺港澳企業常駐廣東代表機構或分支機構及其雇員。
4.流動就業人員。
5.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勞動者及其他在職流動人員。
6.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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