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工作不滿一年不繳社保?如此規定嚴重違法
2014年6月23日,蔡師傅入職某果品有限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蔡師傅月薪3400元。今年6月22日,蔡師傅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該公司通知蔡師傅終止合同,不再續訂。在辦理有關手續時,蔡師傅發現公司沒有給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于是要求公司補繳,但人力資源部主管稱:公司有規定,職工須工作滿1年以后,公司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蔡師傅工作剛滿1年,而公司已不再與他續訂勞動合同,所以蔡師傅不在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范圍內,于是,蔡師傅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監察員約談公司領導告知:《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繳費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險法》第86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最后,該公司按規定給蔡師傅補繳了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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