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哪幾部分組成?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還不發達,為了使養老保險既能發揮保障生活和安定社會的作用,又能適應不同經濟條件的需要,以利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養老保險由三個部分(或層次)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部分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部分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用人單位和職工如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答:《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企業是否可以以經濟效益不好為由少繳職工養老保險費?
首先,社會保險費必須依法繳納,職工的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分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按時足額支付的前提條件是繳費人必須按時足額繳費,沒有按時足額繳費的,就不能保證勞動者按時足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可見,企業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義務,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執行,不能違背法律規定的數額隨意少繳。
其次,社會保險費不同于職工的工資分配。工資分配可以也應當按照企業經濟效益的好壞有增有減,效益好時工資可以上浮,效益下降時,工資可以下浮。而社會保險費則是在依據效益確定工資總額的基礎上按比例繳納的,故企業不能以經濟效益不好少繳職工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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