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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pxmhr2011 -- 發布時間:2017-5-18 9:53:49 -- 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貫徹意見出臺 深圳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貫徹意見出臺 日前,市政府印發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深府〔2017〕37號,以下簡稱《貫徹意見》),對改革的范圍、基金籌集、待遇計發、關系轉移接續、職業年金等政策進行了明確。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行政類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 單位按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個人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繳費。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貫徹意見》實施前已退休的編制內工作人員不用繳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改革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平穩過渡”,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保持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國家、省等規定的項目(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 “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加發過渡性養老金。 (三)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參保人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并按改革后各年度本人實際繳費工資之和的12%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四)職業年金。 在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為機關事業單位改革范圍內的工作人員(不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個人、單位分別按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的4%、8%繳費,全部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工作人員退休時,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或一次性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 (五)試點政策銜接。 改革前已按我市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參保繳費且納入本次改革范圍的,對應時段視同繳費年限的個人繳費本息原渠道退回。 此前,根據國家、廣東省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精神,我市已經部署開展有關工作。 [此貼子已經被作者于2017-5-18 9:54:47編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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