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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jhr2012 -- 發布時間:2022-5-19 16:52:18 -- 案例——補繳工傷保險費后能領到工傷傷殘待遇嗎? 案例——補繳工傷保險費后能領到工傷傷殘待遇嗎? 案例 2017年6月初,周先生入職甲公司,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勞動關系起始日期為6月13日。2017年7月初,周先發生了事故傷害。 2017年8月,甲公司為周先生辦理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并為他補繳了2017年6至,7月的社保費。之后,甲公司為周先生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jian定,周先生被認定為工傷并被定為因工致殘十級。 疑問:我向經辦機構申領工傷傷殘待遇,卻被告知不符合申領條件。這是為什么呀? 別急,聽我給您分析。 周先生是在甲公司未按規定辦理參保期間發生工傷的,應由公司按規定的工傷 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甲公司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 金和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第三條規定,由工傷保險ji金支付的“新發生的費用”中不包括工傷傷殘待遇。 原來如此啊。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用工,1及時參保,降低企業風|險,保障職工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