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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wmxhr0219 -- 發布時間:2023-4-17 9:15:28 -- 公司支付了N+1,為什么還是違法解除? 2007年10月23日,吳某進入某公司工作。 2020年7月21日,公司向吳某發送電子郵件,載明:“......吳某所在部門撤銷。相關員工轉職到現有其他運營團隊......” 2020年7月10日,7月23日,吳某分別到醫院就診,經醫生診斷,吳某病情為廣泛性焦慮障礙,醫院為吳某開具了病假證明,病假最后一 天為8月6日。 2020年7月31日,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向吳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向吳某支付經濟補償金375,988.75元以及吳某一個月的工資26 ,703元作為解除合同代通知金。 法院認為 勞動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均應得到保護。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可以確定雙方爭議焦點為公司是否違法解除與吳某的勞動合同,應否支 付吳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在上述期間吳某處于醫療期,公司不能在此期間與吳某解除勞動合同,現公司在吳某處于醫療期時單方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雙方 就變更勞動合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為由解除與吳某的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應支付吳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287,068.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