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題 - 駿伯勞動關系網論壇 (http://m.zhuyong05.cn/bbs/index.asp) -- 企業文化 (http://m.zhuyong05.cn/bbs/list.asp?boardid=21) ---- 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聘 為何“培”了也要“賠”? (http://m.zhuyong05.cn/bbs/dispbbs.asp?boardid=21&id=40241) |
-- 作者:wmxhr0219 -- 發布時間:2023-3-24 9:05:12 -- 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解聘 為何“培”了也要“賠”? 前段時間,公司認為紀先生不勝任工作,對紀先生進行了培訓。培訓以后,公司以紀先生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最終,公司的解聘行為被認定違法,應支付紀先生賠償金。為何“培”了還要“賠”?請看以下案例: 紀先生為某保險公司縣區分支機構負責人。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紀先生如不能達到考核辦法規定的勝任標準,在經過一定的培訓后,仍不能達到勝任標準的,公司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 2021年10月8日,公司向紀先生送達了“銷售員工業績考核淘汰通知”,其中提出,紀先生的業績沒有達到公司的最低考核標準,且其在參加過公司組織的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因此公司決定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紀先生認為自己雖然參加過公司組織的所謂“戰略轉型培訓”,但公司并沒有專門針對其不勝任工作情形組織培訓及進行培訓后考核,因此不存在培訓后仍不勝任工作的情形。于是,紀先生申請仲裁,要求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 本案中,公司雖然舉證證明了紀先生在培訓前存在不勝任工作的情形,也對紀先生進行了培訓,但未能舉證證明安排紀先生參加的“戰略轉型培訓”屬于提高員工能力的相關培訓,也未能證明紀先生經培訓之后仍然不勝任工作,因此公司以紀先生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應當支付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