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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wmxhr0219 -- 發布時間:2023-3-21 11:41:21 -- 提前40分鐘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嗎? 2019年7月4日,成昆之子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2019年8月27日,人社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作出《認 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成昆因交通事故受傷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 傷。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 一審判決:成昆從公司提前下班,回家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屬工傷 二審判決:“上下班”強調的重點是“途中”,時間因素原則上不應受到提前或推遲的影響 “上下班”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所強調的重點是“途中”。只要職工是為了開始或結束工作而往返于單位和住處即可, 時間因素原則上不應受到提前或推遲的影響,適當的早于或遲于規定的上下班時間,都屬于合理時間的范疇。 公司并不否認交通事故發生在成昆下班回家的路途中,所持異議的是成昆因早退而不應認定工傷。成昆是否構成早退,不因此改變“下 班途中”的基本屬性,亦不影響成昆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的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