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題 - 駿伯勞動關系網論壇 (http://m.zhuyong05.cn/bbs/index.asp) -- 企業文化 (http://m.zhuyong05.cn/bbs/list.asp?boardid=21) ----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中的 N、N+1、2N、2N+1、2(N+1) (http://m.zhuyong05.cn/bbs/dispbbs.asp?boardid=21&id=40210) |
-- 作者:wmxhr0219 -- 發布時間:2023-3-16 13:26:34 --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中的 N、N+1、2N、2N+1、2(N+1) HR經常會聽到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一些約定俗成的表述方式,比如,N、N+1、2N,有幾次在講課時有HR提到現在有一些員工提出了2N+1 、2(N+1)的計算方式,問我是不是有這樣的規定。 必須明確,2N+1、2(N+1)根本不存在法律上的依據,提出這樣的要求,往往是勞動者對法律的誤讀或受到一些似懂非懂的“專業人士 ”誤導所致。 結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N實際為工作年限的代稱,正常情況下的經濟補償為N。 僅有三種法定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為N+1。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為2N。 N、N+1、2N分別適用不同情形,不能兼得。 勞動合同法中對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共有6條,即第36條關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第37條關于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 定,第38條關于勞動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第39條關于過錯性解雇的規定,第40條關于非過錯性解雇的規定,第41條關于裁員的 規定。 法律并未規定每種解除合同行為均適用“代通知金”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只在第40條中對“代通知金”進行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 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代通知金(+1)”僅在用人單位以上述三種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時才能夠適用,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是上 述三個理由,或者雖然是上述三個理由,但已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