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題 - 駿伯勞動關系網論壇 (http://m.zhuyong05.cn/bbs/index.asp) -- 企業文化 (http://m.zhuyong05.cn/bbs/list.asp?boardid=21) ---- 公司違法解雇且不愿繼續履行,法院會怎么判? (http://m.zhuyong05.cn/bbs/dispbbs.asp?boardid=21&id=40097) |
-- 作者:wmxhr0219 -- 發布時間:2023-2-14 16:06:46 -- 公司違法解雇且不愿繼續履行,法院會怎么判?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2017年4月,《北京高院解答》出臺前,只要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不存在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時,仲裁委/法院一般會支持勞動者請求。《北京高院解答》出臺后,對于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問題不再采取“一刀切”的態度。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1.崗位撤銷、原崗位已被他人替代的情形 2.用人單位經營困難、裁員、瀕臨破產等情形 〔二〕除上述情形外,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以下幾種不宜判決“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情形 1.用人單位被認定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因程序瑕疵所致(例如用人單位遺忘征求工會意見),實體上員工確實存在過錯且經查證屬實的。 2.雙方矛盾已經激化,喪失信任基礎,如果判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會引發諸多后續糾紛。 勞動合同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必須基于信賴關系。若雙方信賴基礎已經不復存在,即使法院判決繼續履行,雙方也會因合同履行產生后續問題,這不利于和諧勞資關系的構建。因此,實踐中,用人單位經常以其不同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且雙方存在仲裁/訴訟為由主張信賴基礎已被破壞,原勞動合同履行不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