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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wmxhr0219 -- 發布時間:2023-1-13 15:34:19 -- 注意!你領了工傷保險待遇,這些待遇都失效! 有時候,一起工傷事故,可能同時構成多種事故屬性。 工傷職工也同時具備多重身份,符合多種待遇的領取條件,這就出現了法律“競合”。 在這種情況下,哪些待遇不可兼得呢? 01工傷保險傷殘津貼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能同時享受。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有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后,就不能同時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工傷保險待遇。 假如工傷職工因為繳納年限短、個人賬戶積累少等原因導致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以保障其退休后能夠維持原來的生活水平,不會造成實質性的收入減少。 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則還可以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傷殘津貼。 02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不能同時領取。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選擇領取工傷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一種。 03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與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不能同時領取。 對此《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另外《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還規定: 失業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