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題 - 駿伯勞動關系網論壇 (http://m.zhuyong05.cn/bbs/index.asp) -- 企業文化 (http://m.zhuyong05.cn/bbs/list.asp?boardid=21) ---- 與員工簽5份3年期勞動合同,5次試用,4次延長? (http://m.zhuyong05.cn/bbs/dispbbs.asp?boardid=21&id=39749) |
-- 作者:wmxhr0219 -- 發布時間:2022-11-1 9:18:00 -- 與員工簽5份3年期勞動合同,5次試用,4次延長? 陳大勇于2018年6月7日入職北京某公司,擔任拓展經理,月工資約定稅前8000元。 在職2年多,驚現騷操作,雙方先后簽訂了5份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約定了5次,并且延長了4次試用期。 第一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6日,試用期3個月,2018年9月4日,公司發送試用期延長通知書,延長試用期3個月。 第二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18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試用期3個月,2019年3月5日,公司發送試用期延長通知書,延長試用期3個月。 第三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19年6月4日至2022年6月3日,試用期6個月。 第四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2年12月3日,試用期3個月,2020年3月2日,公司發送試用期延長通知書,延長試用期3個月。 第五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4日至2023年6月3日,試用期3個月,2020年9月3日,公司發送試用期延長通知書,延長試用期3個月。 2020年12月28日,公司以陳大勇不能勝任崗位為由,向陳大勇發出試用期辭退通知書。 陳大勇提起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于2021年7月16日裁決雙方自2018年6月6日至2020年12月28日存在勞動關系,公司需支付陳大勇2018年9月7日至2020年12月2日期間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42924.14元、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48000元。 一審判決:試用期滿后,公司采用延長試用期、重新簽勞動合同等方式另行約定試用期違法 一審法院認為:陳大勇在公司入職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3個月試用期,在試用期屆滿后,公司采用延長試用期、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等方式另行約定試用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 二審判決:作為用人單位,應嚴格遵守法律對于試用期次數的限制規定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該條款旨在通過對試用期次數的嚴格限定防止用人單位反復“試用”勞動者,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