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題 - 駿伯勞動關系網論壇 (http://m.zhuyong05.cn/bbs/index.asp) -- 企業文化 (http://m.zhuyong05.cn/bbs/list.asp?boardid=21) ---- 哺乳期婦女自愿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發現再次懷孕是否應恢復勞動關系? (http://m.zhuyong05.cn/bbs/dispbbs.asp?boardid=21&id=39390) |
-- 作者:wmxhr0219 -- 發布時間:2022-6-16 11:11:52 -- 哺乳期婦女自愿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發現再次懷孕是否應恢復勞動關系? 2009年8月,申請人胡某入職被申請人某產業基地。2015年7月,申請人合法生育第一孩。2016年3月8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哺乳期內勞動關系解除問題達成書面一致意見,雙方同意勞動關系于2016年3月31日解除。2016年4月5日,被申請人將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款21027.5元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完畢。2016年4月12日,申請人胡某因身體不適前往長沙縣星沙醫院就診,經醫院診斷申請人已懷孕6周左右。2016年7月,申請人以處于孕期,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解除勞動關系協議,屬于重大誤解為由,請求仲裁裁決恢復勞動關系。 本案中,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已與"三期"期間的胡某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關系,并依法支付了經濟補償金。該解除協議均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且女職工在簽署該協議時對其是否懷孕并不知情,用人單位更不可能得知。胡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簽署解除協議的法律后果是清楚的,對其自身的身體、生理狀況也應盡到完全的注意義務。胡某在簽署解除協議后才發現其在簽署解除協議前已經懷孕,該事實不論是對胡某還是對用人單位而言,均不屬于《合同法》規定的于簽署協議時即存在的重大誤解,也不顯失公平,相反,如果支持胡某的主張,反而會嚴重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破壞勞動關系的穩定性。因此,該解除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胡某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應被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