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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wmxhr0219 -- 發(fā)布時間:2022-6-9 11:20:39 -- 年休假天數應按累計工作年限確定
1996年9月,沈某參加工作,先后入職若干單位,2006年4月在離開前一用人單位之后隨即入職某設備公司。2019年7月,沈某以其入職后未享受過年休假待遇為由,與設備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申請勞動仲裁后起訴,訴請設備公司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等。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人社部《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規(guī)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認定為累計工作時間。再審將沈某在入職設備公司之前的工作時間進行累計,確定其享有年休假天數,并據此認定其應得的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 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的一項重要權利。勞動者參加工作先后入職不同用人單位,其可休年休假天數應根據累計工作年限確定。本案對推動用人單位依法保障勞動者享受年休假待遇具有積極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