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題 - 駿伯勞動關系網論壇 (http://m.zhuyong05.cn/bbs/index.asp) -- 企業文化 (http://m.zhuyong05.cn/bbs/list.asp?boardid=21) ---- 用人單位不得以逼迫離崗等方式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http://m.zhuyong05.cn/bbs/dispbbs.asp?boardid=21&id=39107) |
-- 作者:wmxhr0219 -- 發布時間:2021-6-21 9:50:37 -- 用人單位不得以逼迫離崗等方式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基本案情】 某電子公司單方面將符某某的崗位津貼設置為考核工資,只有完成一定的考核才能領取該工資,沒有完成 則不能足額發放,變相降低了工資,并因為符某某不同意降低底薪,將其從公司的微信工作群移出以逼其 離職。因符某某仍在處理客戶相關事宜,電子公司遂口頭辭退符某某。符某某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后向人民 法院起訴,要求電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電子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約定的銷售目標及符某某的業績,以及有關 銷售不達標處理的規章制度。符某某提交的工資條顯示其崗位津貼從原有的2000元降為0元,電子公司未能 舉證證明降低符某某薪酬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亦無證據證明雙方就調整工資結構協商一致。電子公司在此 情形下解除與符某某的勞動關系,應向符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典型意義】 獲取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一項重要權利。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薪酬待遇,實質上是對勞動合同的約定進 行變更,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 同,應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