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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wmxhr0219 -- 發布時間:2018-2-27 9:48:08 -- 代繳中山社保代理公司,代買代辦中山五險一金 代繳中山社保代理公司,代買代辦中山五險一金 用人單位分立后,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2015年3月,徐某進入某機械制造A公司工作,并簽訂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16年3月,A公司因業務變化以分立方式臨時成立某貿易B公司和某技術開發C公司,此后A公司注銷。 徐某作為原A公司銷售部的員工,在B公司成立后即被安排至B公司工作,由B公司管理、繳納社保費、發放工資。徐某的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均與原勞動合同一致,未有變化。雙方多次協商無果。2017年1月,徐某申請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解析:用人單位的分立,是指用人單位由一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裂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創設式分立和續存式分立。 那么原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后,勞動者繼續為新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是否必須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該條款的目的在于,企業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時,通過新用人單位承繼方式繼續履行原合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以此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既保護勞動者不因原用人單位的主體消滅導致原合同失效而失業,也保護新用人單位不因原用人單位的主體消滅導致勞動者的大量流失,給企業運行造成影響和損失。 本案中,徐某原系A公司員工,A公司分立成B公司與C公司。A公司注銷以后,徐某的實際工作單位為B公司,徐某與A公司簽訂的原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當由B公司承繼,雙方均應繼續履行,因此應視雙方之間已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無需重新訂立。 我司介紹: 廣州駿伯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至今已有15年的Hr行業經驗!以良好的組織管理體系、成熟的運作和優質的服務樹立了良好的品牌信譽。駿伯立足于廣東輻射全國,截止目前全國均有300多個操作網點、直屬分公司覆蓋廣東21地市以及北上廣深!駿伯人力已為3000多家國內外企業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強的知名公司,且獲得一致好評!駿伯企業以人為本、客戶至上的服務宗旨,為企業和人才提供誠信、專業、高效的人力資源服務。 公司名稱:駿伯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咨詢熱線:13560383140(唐先生) 辦公QQ :10272233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