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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wmxhr0219 -- 發布時間:2017-10-16 9:31:18 -- 代辦代買茂名企業五險一金,代繳茂名公司社保代理 代辦代買茂名企業五險一金,代繳茂名公司社保代理 上班途中在地鐵站臺摔倒被踩踏受傷是不是工傷 俞飛虹是深圳某財產保險公司員工。2015年4月20日8:30上班途中,在地鐵黃貝嶺站站臺,一名乘客暈倒引發站臺內騷動,部分乘客狂奔,致俞飛虹倒地被踩踏,肋骨、鎖骨骨折。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工傷認定后,于2015年7月2日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的員工俞飛虹2015年4月20日在黃貝嶺地鐵站站臺上班途中因踩踏事件受傷,俞飛虹受傷的情形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不屬于或不視同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俞飛虹受傷是否屬于《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六)項所規定的城市軌道交通事故傷害。 俞飛虹系因地鐵站臺內人員踩踏導致受傷,并非列車在軌道上致其受傷。因此,其受傷不屬于城市軌道交通事故傷害,不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俞飛虹不服原審判決,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訴, 深圳中院經審理認為,各方當事人對俞飛虹于2015年4月20日在黃貝嶺地鐵站站臺上班途中因踩踏事件受傷的事實沒有異議,爭議的焦點在于因踩踏事件受傷是否屬于城市軌道交通事故傷害。 本案中,俞飛虹因踩踏事件受傷,不屬于城市軌道交通事故傷害,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六)項所規定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人社局據此作認定上訴人不屬于或不視同工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俞飛虹主張踩踏事件屬于城市軌道交通事故,但未能提交相關法律依據,亦不符合對城市軌道交通事故的通常理解,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俞飛虹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款第()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駿伯人力集團公司簡介: 駿伯人力資源(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Z》及《勞務派遣經營許可Z》,并具有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核準的《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Z》。駿伯集團總部在廣州,陸續建立了以廣州、北京、上海、深圳為中心輻射全國的300多個網點,覆蓋中國大陸所有31省份及廣東省內所有21地級市,為員工人數多、網點分布廣的大型集團公司及跨國企業提供“一地簽約、全國通行”的綜合性人力資源外包解決方案。具有人事代理,人才租賃(勞務派遣)、業務外包、等核心產品。 如有相關需要,駿伯人力竭誠為您提供優質服務!(社保代理,企業單工傷,企業五險一金代理,人事代理,代繳社保,代買五險一金) 聯系人:唐先生 電話(微):13560383140 QQ:1027223352 |